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 GB 28661-2012 2012-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鐵礦采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鐵礦采選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鐵礦采選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鐵礦采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為首次發布。